新聞資訊
動態(tài)地磅在實際使用
作者:超級管理員?日期:2018-01-04 ?點擊:424
動態(tài)地磅是民生計量中重要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,對其的科學監(jiān)管與服 務保障有著重要和現實的意義。但是計重準確度成為公路收費矛盾的焦點。...
動態(tài)地磅是民生計量中重要的強制檢定計量器具,對其的科學監(jiān)管與服 務保障有著重要和現實的意義。但是計重準確度成為公路收費矛盾的焦點。
我省計重收費系統(tǒng)主要使用全國七家 企業(yè)的產品。而高速公路主要使用的是其中三家 的產品。高速公路所用三家企業(yè)的設備在可靠性 和穩(wěn)定性上都相對較好,尤其是二代產品軟件可 按車型的不同進行誤差修正。但是,03年至04年 的第一代設備,到今年為止使用了近4年,里面 的芯片還是老的版本,日常的維護保養(yǎng)不夠,秤 臺和傳感器老化也導致穩(wěn)定性(重復性波動較 大,這批計重設備普遍首檢合格率不到20% ,有 部分動態(tài)地磅需更換稱重主版才能調試合格。
現在,很多收費站已更換為二代產品,但是 計重收費爭議突出,駕駛人員投訴率較高,針對 這一問題,我們根據平時計量檢定中掌握的情況 做如下分析。
一、導致計重爭議投訴的原因分析
1、我們在動態(tài)地磅的檢定過程中,對每一 臺設備的數據都要做分析,示值誤差即使在允差 范圍內,我們檢定人員也會將數據修正到約定真 值,盡量避免正偏差。以某收費站為例,首檢合 格率雖然只有40%,但負偏差占大半,且超差范 圍在±2%以內,按現行的收費標準,比如核載40 噸,行程100公里,收費出入只在5元左右,且 收費站有的道多收有的道少收、駕駛人員有時多 交有時少交,總值趨于平衡。如果駕駛人員能夠 按要求以5km/h的車速勻速過衡,計重帶來的收 費誤差會更少。因此對絕大部分車輛的計重收費 沒有明顯影響。
2、但是,當路政執(zhí)法以計重收費為依據時, 即使是動態(tài)地磅在允差內的正偏差,也會導致 500元到5000元的超限罰款,使矛盾升級,造成 計重爭議的投訴。
3、動態(tài)公路車輛自動衡器的計量特性與交通 部門的相關法規(guī)不對稱。
養(yǎng)路費的征收是根據車型、軸載荷及總載荷 設定每噸公里的收費基數再乘總質量乘公里數。 超限30%以內含30%)的車輛,按正常車輛的 計重費率計收通行費;超限30%以上的車輛,正 常質量和超限30%的部分按正常車輛的計重費率 計收通行費,其余部分按基本費率的1.5倍至3倍 計收通行費。路政也以超限30%以上為處罰依據。 動態(tài)公路車輛自動衡器動態(tài)精度采用相對精度表 示,國家計量檢定規(guī)程JJG 907-2006《動態(tài)公路 車輛自動衡器》中規(guī)定,動態(tài)5級的使用中允許 誤差為±5%。當被稱車輛總重為50t時,允許誤 差為± 2.51,即稱重結果允許在47.5t至52.5t范圍 內。
如果有一輛貨車,約定真值的總重是50噸, 而動態(tài)地磅稱重結果是52噸,從動態(tài)汽車衡的 計量特性來看,該計重設備計量是合格的。但是, 超過50噸就要受到路政的罰款和高于基本費率的 收費,當然要引起投訴。
4、收費人員對投訴的處理態(tài)度。
司機對稱重結果不認可,可能是由多種因素 造成的,當收費員遇到司機的投訴時,應客觀的 分析原因,采取最有效最快捷的方法解決問題, 不能簡單的認為司機是無禮取鬧,更不能認為動 態(tài)地磅經過檢定,就與收費站無關。
二、造成計重失準的原因分析
1、動態(tài)公路車輛自動衡器計量性能不穩(wěn)定。 動態(tài)地磅作為計量器具其計量特性不是靠周期 檢定就能保證的,必須靠檢定周期內的維護保養(yǎng) 和使用中檢驗來控制。而收費站使用的動態(tài)地磅,基本上是全天二十四小時一直處于工作狀態(tài), 部分收費站車流量太大,動態(tài)汽車衡每天要受到 上萬次的沖擊,尤其是03年至04年安裝使用的 第一代設備,計量性能極易出現不穩(wěn)定。已無法在一個檢定周期符合國家計量檢定規(guī)程的要求。
2、計重收費過程中司機的主觀因素
動態(tài)地磅作為近幾年剛剛出現的新型衡器, 國際法制計量組織雖然已經將動態(tài)地磅劃歸為 自動衡器,但對動態(tài)地磅是屬于自動衡器,還 是屬于非自動衡器,仍然存在不同的理解。因為 在稱量過程中需要人的介入,無駕駛車輛通過稱 重區(qū),動態(tài)公路車輛自動衡器根本無法完成稱重。 而且司機的主觀因素對稱重結果準確與否有至關 重要的影響。我們曾用多種車型進行試驗,試驗 結果表明:如果車輛在通過稱重區(qū)時明顯加速、 減速、剎車、走S型或通過速度過快,稱重結果 的誤差會明顯大于±5%,且負誤差和正誤差隨機 出現。絕大多數的司機能夠在稱重過程中自覺保 持車輛低速平穩(wěn)的通過,但現有條件無法及時發(fā) 現并制止司機采取非正常通過方式。
三、對投訴分析
1、投訴最多的情況是“同一輛貨車兩處收費 們稱重結果不一致。”
動態(tài)地磅多為動態(tài)5級,允差在±5%,理 論上,兩臺動態(tài)地磅都檢定合格,稱重示值也 可能相差近10%,如果載荷為40噸,有可能相差 近4噸,這是很難避免的。
2、還有常見的一種投訴是:知道自己車子雖 然超載,但沒有稱重顯示那么多,要求復秤遭拒 絕后進行投訴。如我們接到的一起投訴:“我的 車雖然超載了,但只有54噸,稱出58噸,罰少 點我也認了......”投訴計重不準。
這種情況大多因為在計重收費過程中司機的 主觀因素造成的。有極少數貨運駕駛人員,長期 從事公路運輸,也會總結一些過衡經驗。故意超 載運輸,采用不當方法過衡,靠“經驗”偷逃通 行費否則,明知路政要處罰,就不會超載了。 成功了萬事大吉,不成功就會導致正誤差放大, 引起投訴。
檢定結果也表明以5km/h的速度勻速過衡首 檢合格率為80%。如果速度太快,計重系統(tǒng)的 采樣速率不夠,就很難保證其計量特性。有些 駕駛人員,故意超載運輸,抱僥幸心理,不按 要求過衡,采用“走S型通過秤臺”、“加裝液壓 車軸、假軸”、“搭橋”、“卡住稱芯”、“跳車”、“高 速沖衡”等方法達到偷逃通行費和躲避路政處 罰的目的。
四、解決計重投訴問題的思考
計重準確性成為公路收費矛盾的焦點。 駕駛 人員經常性的投訴和新聞媒體的介入,使計重設 備的準確性問題成為一個長期的民生問題。
其實,計重爭議背后已不是單一的計量問題。 還牽涉到全社會的認知;行政行為和經濟行為的 兼容;計量法規(guī)與交通法規(guī)的不對稱;計重設備 的優(yōu)劣;計量檢定的準確可靠;執(zhí)法和收費人員 的工作態(tài)度和方法;駕駛人員的素質等諸多因素。 需要計量技術機構提供依據,質監(jiān)和交通行政管 理部門組織,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。
1、由質量技術監(jiān)督部門或交通部門牽頭,研 究調整相關收費和處罰辦法,使不同行政部門的 相關法規(guī)能夠統(tǒng)一,使執(zhí)法和收費工作既合法又 合理。
2、路政執(zhí)法可以結合計重收費,確定嫌疑車 輛后,將其引致高精度的靜態(tài)衡器進行確認,作 為行政執(zhí)法的依據。
計重收費實行時間不長,從計量的角度看, 只有計量檢定規(guī)程對計重設備及安裝提出了法規(guī) 要求。動態(tài)地磅由于主要用于計重收費的貿易 結算,但其準確度較靜態(tài)衡器低,能否用于行政 執(zhí)法依據,沒見到相關法規(guī),值得商榷。
3、計量檢定部門應嚴格按照規(guī)程的要求配 置、建標、檢定。并對每個周期的檢定情況作 系統(tǒng)的分析,將結果上報質監(jiān)部門和交通部門; 為收費站提出建議;推薦性能可靠的計重設備; 為確定科學合理的檢定周期提供依據;為使用 時間長、穩(wěn)定性差的收費站提供不定期的使用 中檢驗服務,共同確保計重設備性能穩(wěn)定,計 重準確。
4、計重設備制造商和收費站應經常了解設備 使用情況,在檢定周期內經常性的對計重設備做 好維護保養(yǎng)工作。
5、通過新聞、媒體、網站的宣傳或行業(yè)培 訓等方式,加強全社會、尤其是相關人員對計 重收費的了解,使路政執(zhí)法人員在執(zhí)法過程中, 更好地掌握執(zhí)法尺度;使收費人員對駕駛人員 提出的異議作出合理解釋,不能認為動態(tài)公路 車輛自動衡器經過檢定,就與收費站無關,從 而激化矛盾。影響動態(tài)公路車輛自動衡器準確 性的因素很多,對單獨一次粗大誤差的原因幾 乎無法確定,即使制定應急措施也不具操作性, 解決爭議最好的辦法就是通過靜態(tài)衡器復檢。 民生計量無大小。
上一篇: 地磅儀表使用注意事項
下一篇:地磅傳感器電纜線的對接修復方法